蘇某某、彭某某與原告艾某民間借貸案
【案例簡介】
2018年4月26日被告蘇某某和彭某某向原告艾某借款,并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,借條主要內容為:“今借艾某100,000萬元,拾萬元整。借錢人彭某某,蘇某某,還款日期9月20日。”庭審中被告蘇某某、彭某某當庭認可原告艾某通過銀行轉賬向被告轉了20,000元,通過案外人手機微信轉賬收到30,000元,合計收到50,000元借款,但不承認雙方借貸有約定利息等。
【法律分析】
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?,F(xiàn)對各方當事人爭議焦點分析如下:
一、被告蘇某某、彭某某實際借款本金數(shù)額。根據(jù)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》第二條規(guī)定,“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,應當提供借據(jù)、收據(jù)、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證據(jù)”。本案原告稱向被告以現(xiàn)金的方式支付80,000元,被告不予認可。依據(jù)日常生活經(jīng)驗和民間借款交付方式,原告主張的80,000元以現(xiàn)金方式向被告支付,超出民間借貸現(xiàn)金的合理數(shù)額及普通人的支付能力,庭審中原告也未提交其他合法有效的證據(jù)予以印證,因此對原告稱以現(xiàn)金的方式支付80,000元的主張不予支持。兩被告當庭認可收到原告借款50,000元,因此,法院對被告蘇某某、彭某某實際借款本金數(shù)額認定為50,000元。
二、原告主張的借款利息,被告是否應當承擔。根據(jù)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》第二十五條規(guī)定:“借貸雙方?jīng)]有約定利息,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”。原被告雙方在借條中未約定利息,對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利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。
【裁判結果】
被告蘇某某、彭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艾某借款50,000元。
【案件啟示】
1、在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會發(fā)生民間借貸糾紛,無論是借款人還是出借人都應簽訂紙質書面借條,并且通過網(wǎng)上銀行、微信轉賬等方式轉賬,現(xiàn)金出借法律風險過大,可能造成借款無法追回。
2、借條應當明確載明利息利率,但不得超過法律規(guī)定的范圍,以避免合理的利息訴求被法院駁回。
來源:湖南省僑聯(lián)法律顧問單位湖南五湖律師事務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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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輯:莫夏倩